只须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不是具备责任,即不管正犯是不是具备责任能力与是不是具备故意,只须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备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能认定帮助犯的成立。
换言之,只须现有证据表明别人(正犯)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依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推行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别人到底是哪个、别人是不是被查获、别人是不是具备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便不增设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也完全可以妥当处置所有些帮助行为。事实上,最后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引使用方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