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包含立案、侦查、审察起诉、审判和实行。假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还要继续补充侦查。
1、立案阶段
1、报案登记:当有人发现、受害或者得知犯罪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同意报案信息并进行登记。
2、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依据报案信息及初步核实的状况,决定是不是立案侦查。
2、立案登记:假如确定要立案,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登记,并拓展后续侦查工作。
2、侦查阶段
1、侦查手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合法侦查方法,如突击搜查、传唤、讯问、侦查线索、勘验现场等,以采集证据和调查状况。
2、报告审批:侦查员会将侦查状况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侦查报告进行审批,并决定是不是移交检察机关审察起诉。
3、审察起诉阶段
1、审察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侦查状况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察,决定是不是起诉。
2、涉嫌犯罪职员取保候审:在审察期间,假如检察机关觉得被告人不构成逃避追究和继续犯罪的危险,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审判阶段
1、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审察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包含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环节。
2、判决实行: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并实行判决。
5、实行阶段
1、推行刑罚:依据判决结果,司法机关对被判处的刑罚进行实行,包含监禁、缓刑、罚款等。
2、深化改造:在实行期间,对于需要进行刑罚改造的犯罪职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改造,如思想教育、职业培训等。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程序规定是普通的办案步骤,具体操作细节会依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特殊状况而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实行刑事案件程序时,都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保障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越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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